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林业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的目标是,加强对乱砍滥伐、乱捕乱猎、破坏森林资源的查处,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在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条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基本任务是负责实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县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森林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四川省行政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林业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森林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贯彻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法律知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二章 行政执法内容

   第八条 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第九条 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

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 一 ) 乱砍滥伐森林资源、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在野外用火不办理用火许可证引发森林火警、森林火灾的。

  ( 二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三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 四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 五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六 )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七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证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八 )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的。

  ( 九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进入林区用火的。

  ( 十 )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 十一 ) 有森林防火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 十二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十三 ) 没有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十四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的。

  ( 十五 ) 不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十六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

  ( 十七 ) 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十条 对第九条违法行为中情节较轻或尚未造成森林资源损毁事实的,由本局签发《行政执法通知书》,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对第九条规定中情节较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本局查处。

   ( 一 )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按照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提出具体处分意见,出具《行政处分建议书》。

   ( 二 ) 需要责令赔偿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出具《赔偿损失通知书》。

   ( 三 ) 需要罚款的,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罚款须出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四 ) 需要给予行政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五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森林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本局可以依照《森林法》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罚。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是:立案 —— 调查取证 —— 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 —— 处理决定 —— 送达执法文书 —— 执行或强制执行等。

   第十四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涉及本人亲属或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违反森林法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调查确认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按法定程序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申述而加重其处罚,对较大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规范。《行政执法通知书》应载明被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违反事实以及改进要求。《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理依据、赔偿数额、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机关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并同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由自治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除此之外的罚款,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接到本局出具的关于行政处分的执法文书后,应按要求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本局;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不向本局提出书面意见的,本局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进行。

   第二十二条 违法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将其纳入本局工作议事日程,以年度目标的形式布置到相关股室,并严格检查验收,逗硬奖惩;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局领导承担分管股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各股室负责人承担本股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下级服从上级并对其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本局业务股负责调查本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由局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本局办公室、业务馆务股在本股、室管辖范围内负责调查本方案第九条(五)、(七)、(十一)项所列违法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对本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档案局申请复议的,由本局有关股室准备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本局出庭应诉,相关职能股室承办应诉事务。当事人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并提起诉讼的,由本局出庭应诉,业务股承办应诉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熟悉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职责范围,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放弃法定职责;明确行政执法涉及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协调执法关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林业执法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建立本局内部监督机制,局长、副局长负责对各股室的监督,各股室负责人负责对本股室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完善案件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处理案件集体负责、错案追究等办案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本局接受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自治县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局的行政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局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举报、申述,接受新闻单位的社会舆论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局纪检组负责本局机关和全县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直接处理的,签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建议书》。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的考核,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平时检查与半年、年终总结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行政执行人员,本局给予奖励或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受贿索贿、违法执法等,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案件审批责任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错案责任。如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本局承担赔偿义务。本局赔偿损失后,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案件审批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县林业行政执法文书由本局提供格式。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实施中的问题由本局森保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自二 00 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 00 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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