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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林权颁证换证工作的
意        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依法保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我县从今年9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权颁(换)证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发(2001)54文件精神,并结合去年荣丁镇开展的林权颁(换)证试点工作经验,现提出对我县林权证颁(换)证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机构。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地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这一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涉广大农民和林权权利者的切身利益,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我县从1982年落实林业两制到现在已近20年,这期间,我县林业建设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林权证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一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林权登记颁(换)证工作的目的、意义,登记的范围、对象、时间和有关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林权颁(换)证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成立机构,落实责任制。为加强对这次颁(换)证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由陈勤朴副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王洪、县国土局局长甲石江林为副组长的林权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统计局局长周学锋、县财政局副局长余剑、县农办主任张兴才、县政府办副主任曲云峰、县林业局副局长龙述德、县农业局局长李昭贵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龙述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刚、白秋华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林业局、县国土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全县林权颁(换)证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各乡(镇)要迅速成立林权颁(换)证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并于9月30日前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员名单上报县林权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凡涉及林权变更,征占用林地,退耕还林工程,林木采伐及林业分类经营等必须以林权证为依据,没有林权证书的一律不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审批投资项目,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不享受退耕还林的优惠政策等。
   二、做好林权颁(换)证工作。
   (一)林权颁(换)证范围、对象
   本次林权登记颁(换)证的范围是全县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的林地。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权颁(换)证的对象是全县辖区内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森林、林木的所有者、使用者,即林权权利人。
(二)林权颁(换)证的原则
   在林权颁(换)证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1、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
   2、坚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3、按权属和宗地发证的原则;
   4、坚持先易后难,正确处理林权纠纷的原则;
   5、坚持公开登记、分级发证的原则。
   换证是指:对八十年代落实林业“两制”已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予以确认,换发新的林权证。
   颁证是指:一是对新增加的林地,须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二是对林权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核实,颁发林权证;三是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四是对发生的林权争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调处好的争议,争议双方要签定好有关调处协议,现地打桩定界(包括埋石灰、埋标志物等暗界),并在图上标明,颁发林权证;对存在问题较多,权属不清,有争议,一时调处不好的暂缓登记,先将争议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下一步再集中研究解决,以免影响工作进度。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发放林权证,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
   按照分级发证的原则,乐山市人民政府承担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发证工作,其余无论权属是国有、集体、还是个人的,一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颁(换)证。
(三)方法和步骤
   1、宣传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林权颁(换)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 政策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林权颁(换)证工作氛围。
   2、培训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林权颁(换)证进行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干部和登记员进行培训,要做到每一个参加该项工作的人员要懂得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懂得有关登记的标准、办法,认真测量、判定每一个调查因子;准确填写各个调查表。
   3、现场指导
   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权颁(换)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技术人员深入到乡、村,进行现场指导、督促、把关,解答登记员、林农提出的各种问题,统一登记的口径、标准,随时检查登记情况,及时纠正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调查登记质量。
   4、登记申请
   林权登记申请办法按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一号令《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为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⑴、林权登记申请表
   ⑵、个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⑶、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⑷、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⑸、公示
   林权登记申请工作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以经济社为单位公布登记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30日),林权权利者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要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⑹、发证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颁(换)发给林权证。
⑺、建档
林权证档案是今后查证发生的林权变更、林权纠纷、林权证遗失、损毁的重要法律凭证,属永久性保存材料,必须管理好、使用好;集体林(含股份合作等),要采取一户一页、一组一册、一式三份,县、乡(镇)、村三级建档,专人管理、专柜专存,村级保存草表,县、乡(镇)保存清表;国有林按市、县、单位三级建档,哪级发证哪级保存林权证副本。
   (四)时间要求
   1、全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02年前全部完成,从2001年9月始全县各乡(镇)全面铺开此项工作,其中:2002年春节前,劳动乡、建设乡、石梁乡、水碾坝乡 、下溪乡、雪口山乡、大竹堡乡、镇江庙乡、荞坝乡、老河坝乡、民主乡、靛兰坝乡、苏坝乡、袁家溪乡、烟峰乡、高卓营乡、梅子坝乡等17个乡要完成林权初始登记和张榜公示工作。各乡要在10月10日前将基本情况报送县林权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余各乡要在2002年6月前完成林权初始登记和张榜公示工作。
   2、按照林权颁(换)证阶段目标任务要求,县林权颁(换)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林权登记发证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其检查结果将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依据。
   三、有关林权证收费、工作经费问题
   林权颁(换)证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购置必要的工器具、图纸、林权证书、申请登记表等,其耗资甚大。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勘测费的复函》的批准,发放林权证可收取工本费和勘测费,按乐府发(2001)54号文之规定各乡(镇)按每本10元收取,各地不得乱收费,超标收费,乱摊派,不得加重林农的负担。
   各乡(镇)在林权申请登记时即应将林权证工本费、勘测费予以预收,统一交至县林权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林权证的颁证换证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各乡(镇) 要切实制定、落实好林权颁(换)证工作方案、措施计划,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就此项工作对各乡(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采取措施得力,按时完成的乡(镇)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的乡(镇)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各乡(镇)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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