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兰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马边兰花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马边县兰花爱好者,经营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团结广大兰花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和经营者,贯彻执行国家对兰花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保护兰花资源发展兰花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马边县林业局,同时接受马边民政局有关社团登记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马边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当好政府和兰花资源管理部门,保护发展兰花事业的参谋助手;
二、积极开展兰花养种技术交流活动;
三、积极开展保护发展兰花资源的科研咨询论证、评审等活动;
四、普及兰花科技知识。组织编写兰花技术资料、传播、推广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兰花资源先进经验;
五、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益活动,努力把本会办成马边兰花经营者爱好者之家;
六、表彰奖励在兰花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事业中有突出成绩的协会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一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兰花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要求入会的外县著名兰花科学家、植物学家、管理人员和有特殊贡献者,本会理事会可直接接受为会员;
四、本会理事会可以收国外、省外、境外的兰花科学家企业家为本会名誉会员;
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资料;
五、通过评选可获得本会颁发的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在兰花活动中不得有造假、欺骗等有损兰花协会名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表彰、奖励;
四、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三年一届。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物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1、组织业务培训;
2、介绍兰市信息和促销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4、指导新会员,引进品种和管理。
七、表彰、奖励;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任期三年,上届理事会任期结束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