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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林竹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马边彝族自治县林竹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地址:马边县觉罗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县林业局、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是县境内从事林纸、林板、林化工及林产品、林竹种植的科研、生产、加工、经营、流通和监督管理的法人、自然人自愿组成的,以行业自律和服务会员,带动行业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决策、民主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五条 本协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会员为宗旨,致力于发展林竹业经济,发挥政策与会员、会员与其他组织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协调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林竹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开展理论研究,推广先进经验,进行经济技术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和提供科技、经济、产品、购销信息源,促进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2、指导和帮助协会会员开展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切实维护会员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共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纪”,约束会员及会员企业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
5、组织开展本协会的公益事业和有益于本协会的其他活动。
6、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
7、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事项。
8、接受政府授权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林纸、林板、林化工、林产品等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林纸、林板、林化工、林产品、林竹种植等林业生产、经营的大户及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熟悉和热爱林业工作,愿积极为全县林竹业的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权要求本协调协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5、享有本协会服务优先权和协会内其他优惠待遇;
6、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分配的工作;
4、依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开展生产经营;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本协会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者,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进行审议通过;
2、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应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在会员中经过协商推举产生的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原则上实行席位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本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
4、筹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定须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所属权项,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理事会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和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联系会员并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4、受理事会委托处理会员入会或退会事宜;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接受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和捐款;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经费领导小组,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由经费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理事会负责审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十月十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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