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木材检查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6号),及川财综[2003]39号,乐市财政综[2003]4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林农在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批准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林业保护建设费。 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关于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木材检查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6号),及川财综[2003]39号,乐市财政综[2003]4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林农在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批准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林业保护建设费。 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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