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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我县人工林采伐、经营管理的
规        定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人工林资源,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进一步加强人工林采伐与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人工林采伐的基本条件
   凡具有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林业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均可申办人工林采伐。      二、申办程序
  (一)申办人工林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2、采伐成片人工林林木(面积0.1公顷以上)应提交经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和《四川省林木采伐(集)申请报告》;
   3、采伐零星人工林木(面积0.1公顷以下)应提出采伐申请,并填报《四川省林木采伐(集)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采伐目的、地点、面积、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
   4、采伐申请报告应经所在村组、乡(镇)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注意见;
   5、人工林采伐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指定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林业勘察设计队承担;
(二)人工林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集体或个人所有、经营的人工林进行成片采伐,由县林业局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集体或个人所有、经营的林木,申请采伐自用材、烧材和杂竹采伐,由县林业局委托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点在下达计划指标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政府、林业站作为采伐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二)、各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在生产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提供采伐设计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汇报采伐情况,并接受当地政府、乡(镇)林业站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要制定出采伐监管措施,成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一把手的采伐监管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切实搞好本辖区内的人工林采伐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措施、人员名单报县林业局备案。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定期在生产单位或个人采伐生产前期、中期、后期按采伐设计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之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生产结束后将检查记录交一份至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备查;
(五)、采伐结束后,由生产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书面申请检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组织人员按照采伐设计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之规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质检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全县通报;
四、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
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及时将其采伐有关情况予以公示,让群众相互监督。公示内容应载明采伐行为人、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采伐期限和监督单位、监督人、举报电话等。
五、实行人工林采伐属地管理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实行分级管理。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采伐计划指标的下达,各乡(镇)监管人员、办证人员业务培训,年终组织质检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和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
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成立监采领导工作机构,切实制定出监管措施、办法(包括检查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本辖区人工林采伐监管责任,若未按本规定执行,发生乱砍滥伐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对发生地乡(镇)政府将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追究乡(镇)政府及有关人员管理责任。
六、经营管理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只能作为采伐凭证,由生产单位或个人持有,严禁借用、转让或买卖;
(二)对木材(人工林)经营者实行凭《木竹材经营许可证》经营制度。
凡需从事木材(包括竹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未办有《木竹材经营许可证》,只能在林业专业公司购买其组织的木材,凭《木竹材经营许可证》或林业专业公司出具的委托销售证明和销售凭证办理运输手续。
无《木竹材经营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生产的木材(包括竹材)只能销售给林业专业公司,由林业专业公司根据市场价格组织统一收购。
(三)凡无证经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对偷拉盗运木材或偷漏林业规费的,一经查获,除没收偷拉盗运木材和补交林业规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民自用材、烧材原则上不得上市流通,特殊情况须经县林业局批准后方可调剂使用。
七、实行县内人工林木材转运凭证运输制度
县内转运人工林木材,由林业局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企事业单位办理《县内木材运输证》,凭证运输,当日有效。凡无证运输人工林木材的,一经查获,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按照《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暂行)》之规定执行,木材运输、经营活动仍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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